关于《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鼓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湖南省有关学生奖励、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校友会和个人等在学校设置的奖助学金,各类单项奖助学金,以及经学校批准另外单独设置的奖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一)适用范围: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不含当年入学的学生)。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创新能力、社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当学年度的平均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均位于所在班级的前10%(含10%)且无不及格课程,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外语通过相应等级的考试。其中,平均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未进入前10%,但进入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某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某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或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特别突出的情形。
(三)奖励标准:8000元/人/学年。
(四)申请和评审:学校每年10月左右组织上一学年度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每年评审一次。根据下达的指标,实行等额评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
(一)适用范围:二年级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不含当年入学的学生)。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认定。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当学年度的综合考评排名位于所在班级的前20%(含20%),平均成绩排名位于所在班级的前30%(含30%)且无不及格课程,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外语通过相应等级的考试。综合考评排名未进入前20%(含20%),但进入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某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其要求与国家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第6 点中“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要求一致),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三)奖励标准:5000元/人/学年。
(四)申请和评审:学校每年10月左右组织上一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每年评审一次。根据下达的指标,实行等额评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
(一)适用范围: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认定。
(三)等级标准:一等国家助学金4400元/人/学年,二等国家助学金3300元/人/学年,三等国家助学金2200元/人/学年。
(四)申请和评审:学校每年10月份左右组织当学年度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每年集中评审。根据下达的指标,实行等额评审。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一)适用范围: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不含当年入学的学生)。
(二)等级标准: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为参评总人数3%,标准为2000元/人/学年;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为参评总人数10%,标准为1000元/人/学年。
(三)基本条件:
1.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参评当学年度的平均成绩达85分及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外语通过相应等级的考试。
(5)参评当学年度的综合考评排名位于班级前3名。
2.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参评当学年度的平均成绩达80分及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外语通过相应等级的考试。
(5)参评当学年度的综合考评排名位于班级前10名。
(四)学校每年10月左右组织上一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每年评审一次。根据评选比例,实行等额评审,由学校统一发文表彰。
第七条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校友会和个人等在学校设置的奖助学金,以及经学校批准另外单独设置的奖助学金,按设立组织或个人所制定的规定进行评选和发放。
第八条 单项奖的种类、条件和标准:在文艺表演、体育竞赛、学科竞赛及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个人,学院可以参照本办法评定单项奖,奖励标准为每人每项不超过200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间不能重复评审,同时各类奖助学金重复评审原则上不超过2项。
第十条 参评当学年度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含参评当学年度仍在处分期的学生)、欠缴学杂费但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缓交的学生和休学的学生,不能参评当学年度各类奖学金。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的评定程序与步骤:
(一)班级成立由班主任担任组长的班级奖助学金推选工作小组。
(二)班级奖助学金推选工作小组按学校规定组织本班奖助学金推选工作,并在班级公布推选结果。
(三)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初审,学院党政联席会复审,并公示复审结果。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并公示审定结果。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停发。学生因受纪律处分将停发各类奖学金及该奖学金配套的相关荣誉,停发名单由相关学院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汇总,相应的奖学金及荣誉收回学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湘农大〔2018〕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