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学院关于《湖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和《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 号)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中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已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认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是分配资助名额和资助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作为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基础信息库,并向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资助专干、班主任代表、辅导员代表等不少于 7 名相关人员组成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院根据在校学生规模,按班级(年级或专业)成立评议小组,对认定对象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作为认定工作的重要依据。评议小组由班主任、班级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或者家长代表等不少于 5 名相关人员组成,其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男女至少各一名),且一般不少于班级(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10%;同时,评议小组成员不能是被评议对象。
第六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和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接受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监督。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3 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学生、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政府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
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按相关通知要求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建档确认。
第十四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程序。
(一)提前告知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湖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
每学年开学初,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
(三)学校认定
各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填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参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后,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对评议小组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求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审核通过后,要将认定结果在本学院适当范围内公示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党委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指导相关学院做出调整。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复核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过程中,除查阅相关材料、开展民主评议之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量化评估、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复核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建档备案
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上报并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认定工作中要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工作流程,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申请认定的学生如实提供其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动情况,并签订诚信承诺书。学校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函询、访谈、走访、大数据等多种渠道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如查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取消该学生的认定资格和资助资格,追回其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资金,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后,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原《湖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湘农大〔2019〕 2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