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上级纪委和教育主管部门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四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以下工作原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奔高线;坚持违纪必究、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组织调整,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坚持治病救人、防患未然。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坚持反腐惩恶、除恶务尽。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五条 通过严明纪律和严格监督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二章 任务和措施
第六条 加强日常监管,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党员管理常态。
(一)加强纪律教育。把纪律教育作为中心组学习、组织生活会、政治学习以及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学校党委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党的纪律和规矩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认真谋划、统筹安排、层层落实、扎实推进;各二级党组织要进一步树立大宣教理念,重视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纪律教育工作,切实做到亲自部署、精心组织、带头学习、抓好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带头调查研究、带头接受教育,抓好分管部门、领域的纪律教育工作。宣传部、组织部、党校、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从政道德教育,构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纪律教育为核心、警示教育为特色、廉洁文化为引领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格局。
牵头单位:宣传部;协助单位:组织部,党校,纪委,监察处,各二级党组织。
(二)经常谈心交心。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交心,经常与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与分管和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交心活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范围内的干部经常开展谈心交心。谈心交心要聚焦“六项纪律”,结合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点、风险点、着力点,按照责任传导、教育提醒、告诫整改、鼓励鞭策等要求,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进行。校、处级领导干部开展谈心交心情况,每季度报纪委,由纪委统计后以书面形式向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报告。
牵头单位:纪委、监察处;协助单位:党政办,各二级党组织。
(三)开展约谈提醒。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招生考试、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情况每年开展约谈,进行廉政提醒。对被上级组织和部门通报的、学校会议讨论决定的、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群众反映或信访举报经初步核查属实的、有关单位提议且经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的、被媒体负面曝光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当事人或责任人,视情况由相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二级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牵头单位:纪委、监察处;协助单位:相关二级单位。
(四)点名通报批评。对经初步核查、巡视或专项检查中发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可免于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在一定范围的会议上点名通报批评。
牵头单位:纪委、监察处;协助单位:组织部,审计处,各二级党组织。
(五)做好谈话函询。针对有群众反映,但问题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或有必要以函询方式提醒、提示干部对某些问题引起注意的,纪委、监察处和组织部可对被反映对象进行函询。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实事求是地书面说明情况,说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对函询调查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处理建议:有证据证明涉嫌违纪的,或被反映对象不能说清情况、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建议初步核查;事实清楚,违纪情节轻微的,建议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不属于违纪的一般性问题,给予谈话提醒,并予以了结。函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函询对象须在单位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或支部组织生活会上就函询问题作出专题说明。函询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加重纪律处分,或者报请学校党委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1)无故不按时书面回复的;(2)书面回复存在回避、避重就轻甚至隐瞒、编造、歪曲事实等欺骗组织行为的;(3)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4)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牵头单位:纪委、监察处;协助单位:组织部,各二级党组织。
(六)开好民主生活会。各级党组织要按照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对照党章党纪党规认真查找自身和分管部门、单位、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信访举报、巡视巡查、专项检查和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当事单位或当事人,须在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牵头单位:组织部;协助单位:纪委、监察处,各二级党组织。
(七)做好述职述廉。校、处两级领导班子和成员每年年底结合民主测评开展述职述廉。校级领导班子和成员的述职述廉工作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处级领导班子和成员的述职述廉工作由各二级单位组织实施,组织部、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二级党组织书记、党支部书记每年就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进行述职,接受评议监督。
牵头单位:组织部;协助单位:纪委、监察处,各二级党组织。
第七条 做到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
(一)及时核实问题线索。坚持违纪必究,对信访举报和巡视反馈意见中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涉嫌违纪的;被反映对象在函询中提供的情况违背基本事实和常理,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不符,涉嫌违纪的;通过部门协作,在干部档案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专项治理检查、群众民主评议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初核、审查,发挥纪律的惩戒作用,防止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
牵头单位:纪委、监察处;协助单位: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计财处,督导处,各二级党组织。
(二)进行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较为强烈、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视具体情况分别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组织部、人事处和纪委派人参加;其他党员干部由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与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被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要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书面检查,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牵头单位:纪委、监察处;协助单位:组织部、人事处。
(三)给予轻处分。通过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党员干部受到行政警告半年内、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一年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视情况不定级或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牵头单位:纪委、监察处;协助单位:组织部、人事处、各二级党组织。
(四)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调整。组织部和纪委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学校党委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
牵头单位:组织部;协助单位:纪委、监察处,人事处。
第八条 提高审查时效,让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一)给予重处分。突出违纪问题,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和行政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党员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受到行政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期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牵头单位:纪委、监察处;协助单位:组织部、人事处。
(二)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照党内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牵头单位:组织部;协助单位:纪委、监察处,人事处。
第九条 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一)突出纪律审查重点。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问题,特别是对以上3类情况集于一身的严肃审查。
牵头单位:纪委、监察处;协助单位:组织部。
(二)做好纪法衔接。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牵头单位:纪委、监察处;协助单位:组织部、人事处。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切实履行责任。各级党组织要主动担当,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及时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旗帜鲜明支持纪检部门开展工作,并且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向上级党组织报送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主要内容;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的内容;纪检部门要积极作为,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项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向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报告落实监督责任的内容;纪检干部要敢于担当,增强履职能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性问题面前保持定力、旗帜鲜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十一条 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健全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要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纪委、监察处要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第十二条 强化追责问责。各级党组织、纪检部门要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一案双查”。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追责问责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措施,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第十三条 注重教育感化。各级党组织、纪检部门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要认真把握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五项原则,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做到宽严相济,注重教育感化,做好挽救和“四种形态”的转化工作,通过纪律审查、思想教育让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幡然悔悟、主动改正。对于问题界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要力求通过本人的觉悟和组织的帮助,使其彻底整改、重建忠诚,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纪委、监察处负责答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干部作风建设约谈(试行)》(湘农发〔201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