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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关于《湖南农业大学解除学生处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3 10:48:00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育人理念,完善“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学生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三)未达到解除处分条件的;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五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必要条件。学生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以上,对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险性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每3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一份。

    (二)提前解除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处分期限的一半。

    (三)提前解除处分的其他条件:

    1.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留校察看处分可提前解除。

    (1)学生受处分后,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升学的(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2)学生受处分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以内,或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一等奖学金,或获得校级以上(含)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学习之星、自强之星等荣誉的;

    (3)学生受处分后,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含期刊网络版)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

    (4)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在国家、省部级各类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

文体竞赛、专业竞赛等)获得前三名的;

    (5)学生受处分后,获得国家、省部级党群、行政部门行文表彰等荣誉的。

    2.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记过处分可提前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条件之一的;

    (2)学生受处分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以内,或获得学校单项奖学金(含企业奖学金)的;

    (3)学生受处分后,在市级、校级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文体竞赛、专业竞赛及教师职业技能相关竞赛等)获得前三名奖励的;

    (4)学生受处分后,因见义勇为、抢险救灾、志愿服务等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3.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严重警告处分可提前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或记过处分条件之一的;

    (2)学生受处分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以内的;

    (3)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竞赛5次以上,并有本学院相关证明的;

    (4)学生受处分后,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学校发展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由本学院认定并提交相关证明的。

    4.受警告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警告处分可提前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件之一的;

    (2)学生受处分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40%以内的;

    (3)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各类比赛、竞赛3次以上,并有本学院相关证明的。

第六条    解除处分的权限。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并由学院公示,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公示。

第七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每年5月中旬和11月中旬集中受理解除处分申请。

    (二)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应在处分考察期结束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湖南农业大学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同时提交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包括对其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汇报材料(每3个月一份)、所获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及年级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核同意,经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学院公示,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生效。

    (四)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及年级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核同意,经院党政联席会初审、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全校公示后生效。

第八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由学院将学生违纪处分档案及解除处分档案一并如实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中。

第九条    本规定中“以内”“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答复。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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